审理经过
原告郭**诉被告安陆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安陆市城乡建设局、第三人郭**、第三人郭响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依法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郭**在本院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周**与云梦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鲍**与云梦县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安陆**有限公司与安陆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孝感市**有限公司与孝感**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潘**与应城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段**、盛**与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政府、湖北**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安陆市林业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聂**与大悟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安**业局、第三人严曙光林业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与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政府行政征用、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