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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安陆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诉被告安陆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安陆市城乡建设局、第三人郭**、第三人郭响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依法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郭**在本院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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