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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安陆市林业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安陆市林业局、第三人安陆市**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安陆市国营黄金寨林场林业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05月18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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