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安陆市林业局、第三人安陆市**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安陆市国营黄金寨林场林业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05月18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
鲍**与云梦县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段**、盛**与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政府、湖北**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孝感市**有限公司与孝感**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胡**与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政府行政征用、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殷**与孝感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代海兵与孝昌县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政府、大悟县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聂**与大悟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安**业局、第三人严曙光林业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孝感市**有限公司与孝感**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