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鲍*勇诉被告云梦县民政局、第三人鲍**民政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依法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鲍*勇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鲍金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并不损害国家和其他第三人利益。是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鲍**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雷福山、雷**等与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云梦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安陆**有限公司与安陆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武穴**源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孝感市**有限公司与孝感**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段**、盛**与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政府、湖北**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安陆市林业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聂**与大悟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安**业局、第三人严曙光林业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与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政府行政征用、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