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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与云梦县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鲍*勇诉被告云梦县民政局、第三人鲍**民政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依法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鲍*勇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鲍金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并不损害国家和其他第三人利益。是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鲍**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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