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安陆市林业局、第三人严曙光林业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鲍**与云梦县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段**、盛**与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政府、湖北**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安陆市林业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孝感市**有限公司与孝感**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胡**与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政府行政征用、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代海兵与孝昌县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政府、大悟县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聂**与大悟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孝感市**有限公司与孝感**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徐**与浠水县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