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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安**业局、第三人严曙光林业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安陆市林业局、第三人严曙光林业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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