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飞诉被告浠水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撤销原婚姻登记行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鲍**与云梦县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段**、盛**与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政府、湖北**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安陆市林业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聂**与大悟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安**业局、第三人严曙光林业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通山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熊世新诉赤壁市经管局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代海兵与孝昌县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政府、大悟县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乐振家与通山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