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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浠水县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飞诉被告浠水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撤销原婚姻登记行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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