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大悟县人民政府、大悟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大悟县**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经孝感**民法院(2015)鄂孝感中行辖字第0000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本院管辖。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自愿与被告大悟县人民政府、大悟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大悟县**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5年9月13日开庭前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