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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汨罗**管理局工商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汨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汨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对被告汨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汨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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