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傅**不服被告汨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汨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傅**申请撤回对被告汨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傅**撤回对被告汨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吴*爱与平江**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等七人、张**与邵阳市国土资源局、邵阳市**清分局、张*、张*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刘**等与岳阳**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刘**等与岳阳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傅**与汨罗**管理局工商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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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汨罗**管理局工商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