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陈**、平江**市居委会与被告平江县人民政府、平江县国土局土地行政登记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平江**市居委会诉被告平江县人民政府、平江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李**、周**、李**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二原告在本院宣告判决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的,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平江**市居委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二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