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平江**市居委会诉被告平江县人民政府、平江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李**、周**、李**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二原告在本院宣告判决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的,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平江**市居委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二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傅**与汨罗**管理局工商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汨罗**管理局工商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常德市人民政府、熊耀星土地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陈**诉被告常德**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常德市**有限公司不服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慈利县**总公司与常德**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朱**与临澧县人民政府、沈**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