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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常德市人民政府、熊耀星土地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常德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熊耀星土地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0日,对本案所涉的行政赔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赵**分别与常德市人民政府及熊耀星达成了调解协议。2015年10月23日,赵**与熊耀星签订书面《调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熊耀星退还给赵**征拆安置补偿款10.5万元,分两次返还,2015年10月23日支付5万元,余款5.5万元应于2016年2月7日前支付。熊耀星于签订该书面协议的当日将第一期返还的拆迁补偿款5万元打到了赵**指定的银行帐户。2015年10月26日,赵**与常德市人民政府签订书面《调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造成赵**自建于常德市武陵区南坪岗村一组占地面积为60平方米的一栋总建筑面积为174.48平方米的砖混结构三层楼房被错误征拆,过错责任在于第三人熊耀星利用其伪造的文件证书骗取了该栋楼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常德市人民政府认可赵**因其所有的私房被征拆而应该享有一户安置资格(即240平方米的政策安置房),按照房屋征拆的相关政策与规定,应由赵**负担的购房款12万元,赵**负担5万元,其余7万元由常德市人民政府协调减免。在征拆赵**的自建私房中,已经由第三人熊耀星所领取的征拆安置费,由赵**直接向第三人熊耀星追偿。原告赵**于2015年10月26日,以“被错误征拆的合法私有房屋,现已获得了常德市人民政府的相应安置,相关征拆补偿款,已由熊耀星予以适当退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赵**分别与被告常德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熊耀星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后,认为本案所涉行政争议已经得到合理解决,遂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据此,对原告赵**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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