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龚**与常德市**管理局、李**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龚**诉被告常德市**管理局、第三人李**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与第三人就涉案房屋的产权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裁判结果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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