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龚**诉被告常德市**管理局、第三人李**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与第三人就涉案房屋的产权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裁判结果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赵**与常德市人民政府、熊耀星土地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陈**诉被告常德**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常德市**有限公司不服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慈利县**总公司与常德**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朱**与临澧县人民政府、沈**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朱**与桃源**管理局、彭**、冯*中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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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进与石门县人民政府、石门县国土资源局、石门县壶瓶山镇人民政府、石门县壶瓶山镇大胜村民委员会、刘**土地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桃源县人民政府、李**林业行政登记一案
刘**桃源县漳**民委员会其他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