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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桃源县人民政府、李**林业行政登记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桃源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李**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张**以政府已经协调好其争议,并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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