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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桃源县漳**民委员会其他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被上诉人桃源县漳**民委员会、原审被告桃源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5年6月9日作出的(2015)桃行初字第14号管辖权异议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刘*上诉称:一、原审裁定违反《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本案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依法应当由常德**民法院立案审理,桃**民法院审理此案没有法律依据。二、桃**民法院在受理此案时,国家已经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按照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已经明确该案应当由常德**民法院审理,桃**民法院无权管辖。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由常德**民法院依法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收到被上诉人的诉状,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系在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立案,对本案的管辖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根据《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的不动产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本案为土地使用权登记纠纷的行政案件,属于不动产登记案件,依法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为县级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宜审理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一般土地登记行政纠纷,可由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审理,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重大复杂行政案件,符合司法实践中的现实情况。故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立案管辖有法律依据,并未违反级别管辖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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