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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慈利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慈利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管理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申请撤回对慈利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慈利县国土资源局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慈利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案件受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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