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慈利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管理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申请撤回对慈利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慈利县国土资源局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慈利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案件受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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