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4沅行初字第13号冷**等七人土地行政登记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冷**、黄**、王**、李**、伍**、陈**、童时秀不服被告沅江**管理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协调,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冷世奇、黄**、王**、李**、伍**、陈**、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冷世奇、黄**、王**、李**、伍**、陈**、童**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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