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邹某某诉某某政府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过考虑,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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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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