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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某某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某某诉某某局林业管理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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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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