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不服被告涟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许**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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