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与涟源**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不服被告涟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许**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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