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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行初字第32号龚*民政行政登记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不服被告沅江**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龚*经本院协调,释明法律,已双方协商一致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经法院协调,释明法律,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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