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莫某某诉某某局林业管理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某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2015沅行初字第32号龚*民政行政登记行政裁定书
娄底市娄星**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市娄星**社区居民委员会等行政登记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胡某某与某某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某某政府与邹某某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5桃行初字第21号杨**诉桃江**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裁定书
湖南省宜**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岩泉镇白洋塘村六组)、李**与宜章县人民政府、宜章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朱**与被申请人汝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民事再审判决书
许**与涟源**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5桃行初字第34号刘**诉桃江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桃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浮邱山信用社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沅行初字第12号冷**等七人土地行政登记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