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王**、王**不服被告双峰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王**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后,原告王**、王**、王**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王**、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王**、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王**、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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