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王**等与双峰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王**、王**不服被告双峰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王**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后,原告王**、王**、王**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王**、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王**、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王**、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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