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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省嘉禾县广发镇大塘村经济联合社第十联合社与被告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李**申请撤销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省嘉禾县广发镇大塘村经济联合社第十联合社与被告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李**申请撤销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省嘉禾县广发镇大塘村经济联合社第十联合社以涉案争议地权属不明确,先申请嘉禾县人民政府确权处理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嘉禾县广发镇大塘村经济联合社第十联合社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省嘉禾县广发镇大塘村经济联合社第十联合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省嘉禾县广发镇大塘村经济联合社第十联合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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