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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不服被告临武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不服被告临武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陈**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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