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不服被告临武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陈**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湖南省宜**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岩泉镇白洋塘村六组)、李**与宜章县人民政府、宜章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朱**与被申请人汝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民事再审判决书
上诉人龙**、黄**与被上诉**管理局和第三人李细心、欧未月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何**因与李**、郴州**理局房屋行政登记行政再审判决书
原告湖南省嘉禾县广发镇大塘村经济联合社第十联合社与被告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李**申请撤销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桂东县**责任公司与桂东**管理局行政登记纠纷行政裁定书
袁**与资兴**理局、谢**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服房产行政登记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周**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桂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因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资兴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