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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甲、刘X乙和XX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X甲、刘X乙与被告XX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原告刘X甲、刘X乙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X甲、刘X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X甲、刘X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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