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章诉被告慈利县杨柳铺乡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所诉请主体资格错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慈利县杨柳铺乡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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