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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等48人不服安化**管理局房屋产权行政登记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仇**等48人因不服被告安化**管理局房屋产权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安化县人民法院(2015)安法行初字第15号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房产本属原安化县综合建材厂所有,该厂早已于1996年9月11日由湖南**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上诉人向法院起诉时未提供证据证实本案所涉房产属上诉人所有,起诉主体不适格。上诉人如对破产财产处置不服,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据此,原审裁定处理正确,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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