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不服桃江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5)桃行初字第3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沅江**管理局与张*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沅江**管理局与的资产管理人湖南**理公司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雷鸣不服被告汉寿县公安局治安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张家**管理局、王**、陆**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圣征与慈利县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沅**政局与张**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滕**与慈利县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仇**等48人不服安化**管理局房屋产权行政登记行政裁定书
陈**与慈利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南县**理局与徐**原审第三人长沙**限公司华龙支行房屋他项权行政登记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