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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不服桃江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不服桃江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5)桃行初字第3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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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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