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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雷鸣不服被告汉寿县公安局治安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鸣不服被告汉寿县公安局治安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一案中,被告汉寿县公安局已启动相关程序,撤销对原告雷鸣系吸毒人员的行政登记,原告雷鸣以此为由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汉寿县公安局根据调查事实,启动撤销行政登记的程序,系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且原告雷鸣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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