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诉被告桑植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以证据不足,需要调取其他证据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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