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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诉桑植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邓书香林业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平诉被告桑植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邓书香林业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被告桑植县人民政府已于2015年8月31日将原告申请撤销的桑林证字(2014)第100215号《林权证》予以注销。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龚**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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