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平诉被告桑植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邓书香林业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被告桑植县人民政府已于2015年8月31日将原告申请撤销的桑林证字(2014)第100215号《林权证》予以注销。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龚**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