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桑植县瑞塔铺镇白竹洛组诉被告桑植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彭**林业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桑植县瑞塔铺镇白竹洛组以需要收集案件其他材料为由,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桑植县瑞塔铺镇白竹洛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桑植县瑞塔铺镇白竹洛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