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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桑植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桑植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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