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诉被告桑植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覃继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胡**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桑植县瑞塔铺镇白竹洛组诉桑植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彭**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诉桑植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龚**诉桑植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邓书香林业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曾**与曾**、桑植县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熊**与桑植县人民政府及熊**林权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雷鸣不服被告汉寿县公安局治安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张家**管理局、王**、陆**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圣征与慈利县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康**与慈利县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慈利县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