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黎**不服被告慈利县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重复起诉为由,申请撤回对慈利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慈利县人民政府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撤回对被告慈利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桑植县瑞塔铺镇白竹洛组诉桑植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彭**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诉桑植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龚**诉桑植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邓书香林业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熊**与桑植县人民政府、熊**林权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朱**诉桑植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沅江**管理局与张*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沅江**管理局与的资产管理人湖南**理公司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雷鸣不服被告汉寿县公安局治安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张家**管理局、王**、陆**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不服桃江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