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慈利县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章诉被告慈利县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主动撤销了为第三人所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告的诉讼请求事项已不存在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慈利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慈利县人民政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