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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冯**等与湛江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冯*发诉被告湛江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广东省湖光农场(以下简称湖光农场)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冯**、冯*发以其起诉请求撤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冯**、冯**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冯**负担(已交纳);另预收的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冯**、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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