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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信宜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原告刘真理不服被告信宜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2015年5月7日,原告变更被告为信宜市人民政府。因被告为信宜市人民政府,根据茂**传(2014)188号文规定,本案属茂名**民法院一审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茂名**民法院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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