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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高州**源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刘**诉被告高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被告申请书》,将被告高州市国土资源局变更为高州市人民政府作为本案被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u0026ldquo;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u0026rdquo;及第二十二条规定:u0026ldquo;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u0026rdquo;本案应移送茂名**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茂名**民法院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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