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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信宜**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不服被告信宜**管理局、第三人梁**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以欲与被告、第三人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在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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