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不服被告中山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山市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