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冼金元诉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了原告冼*元诉被告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案。经审查,本案系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而不动产所在地位于中山市横栏镇。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中山市横栏镇所属基层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中山市横栏镇所属的中山**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本院将本案移送中山**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中山**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