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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东莞市**居民委员会与东莞市人民政府、东莞**源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东莞市**居民委员会诉被告东莞市人民政府、东莞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刘**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莞市**居民委员会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居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莞市**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东莞**居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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