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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上**展有限公司与上林县人民政府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林县澄泰乡云龙村六站经联社(以下简称六站经联社)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宾阳县人民法院2014年3月16日作出的(2014)宾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6月19日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六站经联社的诉讼代表人黄**及其委托代理人韦**,被上诉人上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覃**、黄**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六站经联社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有两项:一是请求确认被上诉人上林县人民政府颁发给上林县农机修造厂的上国用(1996)字第0605000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是请求撤销上林县人民政府颁发给原审第三人广西上**展有限公司的上国用(2012)第24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但一审法院仅就第二项诉讼请求作出判决,而对被上诉人颁发给上林县农机修造厂的颁证行为是否存在违法并未作出判决。因此,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宾阳县人民法院(2014)宾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宾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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