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与南宁**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石*强不服被告南宁市西乡塘区民政局作出的婚姻行政登记一案,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经补正后,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决定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石*强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