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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横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琼诉与于被告横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王**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琼及其委托代理人覃**、钟**、被告横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雷*强、第三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因案情复杂,经广西**法院批准,延长了三个月审限。2015年7月8日,原告黄*琼认为证据尚不充分需要继续补充调查收集,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要求撤销横国用(2010)第0001247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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