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琼诉与于被告横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王**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琼及其委托代理人覃**、钟**、被告横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雷*强、第三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因案情复杂,经广西**法院批准,延长了三个月审限。2015年7月8日,原告黄*琼认为证据尚不充分需要继续补充调查收集,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要求撤销横国用(2010)第0001247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