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李**被告上林县房产管理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李**、李*以给第三人颁发被诉上房权证巷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律主体为上林县人民政府,上林县房产管理所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为由,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李**、李*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