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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与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不服被告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补正后,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决定受理,并于2014年4月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以与第三人的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为由,于2014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自行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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