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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广西壮**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不服被告广西**政管理局、第三人广西万**限公司、吴**、俞**、中国国旅**社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愿处分诉权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自愿原则,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25元退回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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