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因集体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3)富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被上诉人富川县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何**,一审第三人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原告唐**于2014年6月10日死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二审庭审期间提出一审原告唐**已于2014年6月10日死亡,并提交了唐**的死亡户口注销证明。因此,一审原告唐**在一审审理期间死亡,一审法院未查明唐**的继承人,属于遗漏诉讼参加人的情形,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富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