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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六王镇六王村碰塘一队与容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容县六王镇六王村碰塘一队与被告容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依法受理后,于同年2月1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容县六王镇六王村碰塘一队于2015年3月26日以第三人现持有的土地证证号与原告起诉状里请求撤销的土地证证号不符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容县六王镇六王村碰塘一队申请撤回起诉,该行为没有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容县六王镇六王村碰塘一队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容县六王镇六王村碰塘一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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